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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与某“建筑企业”财务总监就其公司“注册资金”、“挂靠业务”在实务操作中面临的财税问题做了相应探讨交流,对于交流内容中涉及的部分财税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大多数企业均有借鉴和指导意义,特将交流内容整理成文,以供大家参考。
弊:存在税费承担博弈问题。(4)项目经理在税收优惠地成立劳务公司,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公司开票给建筑公司;
五、差额纳税问题
问:公司某项目为简易计税方法下,存在差额纳税的问题,前期项目部负责账务核算,但核算不规范,导致汇到公司纳税申报,差额开票和实际金额无法准确对应,如何应对?
近日与某“建筑企业”财务总监就其公司“注册资金”、“挂靠业务”在实务操作中面临的财税问题做了相应探讨交流,对于交流内容中涉及的部分财税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大多数企业均有借鉴和指导意义,特将交流内容整理成文,以供大家参考。
弊:存在税费承担博弈问题。
(4)项目经理在税收优惠地成立劳务公司,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公司开票给建筑公司;
五、差额纳税问题
问:公司某项目为简易计税方法下,存在差额纳税的问题,前期项目部负责账务核算,但核算不规范,导致汇到公司纳税申报,差额开票和实际金额无法准确对应,如何应对?
可转债发行人: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在可转债的投资人转股的情况下,17号公告仍然聚焦了仅仅是债的属性的那部分利息。同时,17号公告也是按照投资人和发行人税务处理一致,防止混合错配的原则去定的:
1、如果可转债转股时,就是按照面值转股,不考虑应收未收利息的,则投资人不确认利息收入,发行人也不确认利息支出。转股成本就按照债券买入价和相关税费确定;
所以,为了避免这些税收上的麻烦事,大家发行可转债,对于转股的约定一般就按照面值除以转股价来确定,不要去考虑应付未付利息的因素了。本身可转债中债的利息部分就不是非常重要,考虑了这个因素对转股的影响,税收成本会加大,也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当然,我们现实中也看到,基本现在可转债转股就是按照面值转,不考虑应付未付利息因素的绝占大多数。
(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增加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成本支出,所获得的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和其他税费政策优惠;
根据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规定,企业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周口税收优惠政策
周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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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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